哪些心脏病患患者不宜怀孕?有心脏病的已婚妇女,在准备怀孕前一定要到条件较好的医院请科医生做详细检查,以明确心脏病的类型、病变的严重程度、发病时间的长短、心脏的代偿功能及能否手术矫正等,以决定能否怀孕。
一般而言,患心脏病并不影响怀孕,但从妊娠、分娩及产褥期对心脏的影响来看,都极易发生心功能不全。若发生心力衰竭,则由于缺氧可引起子宫收缩而发生早产,或因缺氧而致胎儿宫内发育受限和胎儿窘迫。据统计,有 40%的心脏病患者妊娠时发生心力衰竭,其中死亡率高达15%。这是因为妊娠期血容量增加30%,加重了心脏负担,使本来有病的心脏不能胜任原来的“工作”,于是有可能危及孕妇的生命。那么,哪些情况下心脏病患者不宜怀孕呢?下面看看的医生是怎么说的:
哪些心脏病患患者不宜怀孕?
(1)有心脏代偿功能不全或严重心力衰竭、平时连生活自理也有困难而长期卧床不起者,或长期依靠强心药物维持者,或有先天性心脏病已经医生建议手术修复而尚未手术者。
(2)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双重损害(即有两个瓣膜同时受损害)者。
(3)风湿性心脏病有活动性风湿热,或伴有心房颤动者(提示有严重心肌损害),或心跳一直较快(每分钟在110次以上)而难以控制者。
(4)心脏有明显扩大者(提示心肌损害和严重瓣膜病变),或有过脑栓塞而未恢复者。
(5)妊娠早期即有心力衰竭者,或过去有心力衰竭史者(特别是在孕产期)。
(6)心脏病合并其他较严重的内科疾病,如慢性肾炎、慢性高血压、活动性肺结核等。
(7)高血压性心脏病患者。
(8)严重心律失常,如高度房室传导阻滞等。
(9)年龄在35岁以上并已有子女一人者。
凡有以上情况而已怀孕者,应在妊娠早期做人工流产。此外,如在未妊娠后 6个月内患有风湿热及全心炎并有心肌损害未恢复者,也应在孕早期做人工流产。妊娠已超过3个月者,应根据当时具体情况(如医疗条件及孕妇当时病情等),选择钳刮术或其他终止妊娠的方法。